不少人都了解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维权,譬如不服行政处罚。假如行政复议机关觉得处罚过轻加重处罚,那样这时你仍想维权就只能行政诉讼了。
第一,大家要确定一个问题,那就是行政复议能否加重行政处罚。
答案是可以加重,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察,提出建议,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赞同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根据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了解,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合的,决定保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肯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肯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回话、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能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当你通过行政复议最后得到的处罚愈加紧急时,同时又不可以第三提出行政复议,此时假如你仍不服的话,建议可以找个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专业的律师,商量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