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反回收手段有什么
相互持股
国内现在的法律并未禁止上市公司间相互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比较信赖的公司达成共识,相互持有他们股份,并确保在出现敌意回收时不进行股权出售,以达到防御敌意回收的目的。
职员持股
这是基于分散股权的考虑设计的,上市公司可以鼓励内部职员持有本企业的股票,同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进行控制和管理。在敌意并购发生时,假如职员持股比率相对较大,则可控制一部分企业股份,增强企业的决策控制权,提升敌意并购者的并购困难程度。
分期分级董事会规范
此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司董事会的稳定,从而起到抵御敌意回收有哪些用途。《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引导》中没禁止分期分级董事会规范,而是把是不是实行分期分级董事会规范的权利交给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一定量上,董事会的稳定有益于企业的长远进步。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沿用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同时加入自制条约:“董事若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每年低于董事会成员,这就意味着即便并购者拥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权,也很难获得目的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从而使并购者不可能立刻改组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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